轉衛福部修正全民健保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牙全志字第01227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詳如說明段,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檢送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11260141C號函,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8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定自111年5月15日生效。
衛福部公告及自行負擔費用(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