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通訊診療之期間,自即日起延長至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1031461942號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發展,雖已於嚴竣狀況轉為控制中,惟仍有感染事
件發生,為維護防疫工作持續運行,有關全國醫療機構,經地方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
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之期間,自即日起修正為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請查照。
說明:來文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