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依「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疑似COVID-19擴大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規定請假,應給之假別及給薪
主旨:轉知有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依「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疑似COVID-19擴大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規定請假,所應給之假別及給薪疑義, 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192A號函辦理。
二、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09年5月15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418號函略以,為保全醫療照護體系,該中心業於109年3月30日訂有「醫療照護工作人員COVID-19擴大採檢及個案處理流程」、 「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COVID-19擴大採檢者返回工作準則」。其中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因前開規定暫停上班期間,機構應給予病假。合先敘明。
二、旨揭疑義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送疫情指揮中心法制組討論,決議如下: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勞工之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同條第4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疑似COVID-19擴大採檢暫停上班期間,除該員工於該年已請假病假超過30日,否則雇主應依法給予員工半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