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牙齒貼片乃為醫療行為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081762334號
主旨:重申有關牙齒貼片(陶瓷貼片以及樹脂貼片),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療法第28條規定論處。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081762334號
主旨:重申有關牙齒貼片(陶瓷貼片以及樹脂貼片),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療法第28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