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機構對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之醫療費用收費說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83139322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說明有關健保特約機構對於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者之醫療費用收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不108年9月5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742號函辦理。
二、依該部「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略以: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一)提供非屬健保給付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
(二)提供健保給付項目:
1、機構申請之收費項目屬健保給付項目,且收費標準低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 2倍以下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
2、機構申請之收費項目屬健保給付項目,且收費標準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 2倍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醫用者意見,參考機構提供之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分析與市場行情等資料,依審查程序據以核定。
三、承上,健保特約機構,針對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病人訂定有別於本國籍病人之醫療費用收費,得依上開規定提報本局審查及核定,不受健保支付標準2倍以下範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