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應注意事項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215000號
主旨:轉知為防範管制藥品流用或不當使用,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業者,其「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
或失竊」時應注意事項,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度管制藥品工作計畫辦理。
二、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通報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7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
物局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
出向當地警察報案之證明文件。」
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公會轉知會員「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應依上述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