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請確實依循相關法規聘雇護理人員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83133997號

主旨:請開業會員依循護理人員法暨醫療法規定,聘僱護理人員並督導其依法執行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5日衛部照字第1081561192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基層診所租借護理人員證照,並聘僱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造成違法及嚴重影響護理人員權益與民眾就醫安全情事,務請本市醫療機構遵守醫療法第57條第2項:「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