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請配合法規辦理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市勞職字第1086084714號
主旨:有關「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注意事項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部於108年3月12日勞動條1字第1080130207號及108年8月6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782號公告,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將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
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核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三、為使住院醫師能接受完整之醫學訓練,並保障其勞動權益,勞動部將自108年9月1日起將住院醫師納入該法適用並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具有訓練容額(或送代訓)之各醫療院所得與住院醫師簽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惟仍應經本局核備後始生效力。請各醫療院所應留意各該住院醫師之訓練期間,儘速向本局申請核備,以維護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另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住院醫師雖為適用第84條之1工作者,惟除另行約定事項外,其餘事項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故雇主仍應依法置備其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再者,住院醫師之工時較一般勞工高,醫療院所於排定工作時間及例假時,應留意並保障勞工之身心健康。
五、貴單位若有辦理衛生福利部「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代訓醫師訓練,請儘速轉知送代訓機構,由該機構進行代訓醫師相關送核備作業。
六、請醫療院所將本公函公告周知,目前本局已於官方網站設置「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專區」(網址:https://bit.ly/2THUa7X),如住院醫師對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或醫療院所對核備第84條之1程序有疑義,可參閱專區相關資訊,如仍有疑義,亦可撥打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以下分機洽詢:
(一)勞動條件、特定性定期契約核備一轉分機3327、3349、3325。
(二)第84條之1約定書核備一轉分機7506、7022、1414。
(三)工作規則一轉分機7013、7031、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