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牙全源字第0436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8月8日衛部保字第1081260315C號函辦理。
二.修訂內容摘要如下,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 修正牙體復形「銀粉充填-單面」(編號89001C)等十三項診療項目支付規範,有關一定期間內再填補之規定,增列「以同一院所為限」。
- 修正「牙齒外傷急症處理」(編號92096C)申報資格認定由醫師改為院所。
- 口腔顎面外科增列「第二項、門診手術」,將原列於「第一項、處置及門診手術」項下等十項診療項目(編號92015C等)移列至「第二項、門診手術」。
- 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修訂通則三支付規範,補充VPN登錄相關規定。
- 僅修訂文字:通則三及附表3.3.4
三.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法規資料庫 > 全
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