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管控辦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108)健保台北字第469號
主 旨:有關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暨作業說明」(以下簡稱管控辦
法),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08年6月27日第2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訂內容如下:
1.原內容五、執行內容(一)檔案分析之排除條件(3),其中 第4.點修訂為『案件分類為19-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一階
段支付(91021C)、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二階段支付(91022C)、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三階段支付(91023C)』。
2.原內容五、執行內容(一)檔案分析之4.新特約指標,其備註第4.點修訂為『院所原始申報點數得扣除16案件及
91021C、91022C、91023C點數最高30萬點』。
3.修訂後管控辦法(如附檔)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