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不法詐保行為,請勿洩漏民眾病歷資料,以維民眾權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保農給字第10860080280號
主旨:為防範醫院洩漏民眾病歷資料並杜絕醫事人員與不法代辦業者串勾詐騙保險給付,建請公、私立醫療院所確實恪守法令以維民眾權益,請察照。
說明:
一、本局近期接獲苗栗縣及新竹縣等多家農會反映,勞、農保代辦業者除於各大醫療院所駐點發送傳單並集結成5人左右小型組織,群體圍堵民眾強迫推銷其代辦業務(如附件),或以電話不斷騷擾被保險人,或更有甚者持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調取之病歷至其家中拜訪,並遊說交付相關證件俾代辦保險給付等情事,因而造成民眾恐慌,遂向農會尋求協助。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本條之立法目的為:「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病歷係屬「特種個人資料」之範疇,因涉及「病患」隱私,倘遭不當人士取得並加以利用,將嚴重侵害其權利,故持有機關應特別加強保護,而據上開農會所述,代辦業者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而調取之病歷至其家中拜訪,似被保險人個人資料已遭不法蒐集與利用;又近年來不法醫師與勞、農保代辦業者勾結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社會保險給付之案件頻傳,並有逐年增多之趨勢,不但侵蝕國家財政,亦嚴重影響醫療機構聲譽及穩定性,是以防制社會保險給付詐領案件已成各相關機關及檢調單位重要課題。而申請保險給付所需之病歷、檢查報告、診斷證明書均需仰賴醫療院所提供,為防堵代辦業者不法行為,建請大部積極督導所轄公、私立醫療院所嚴格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至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以保障民眾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三、另為避免民眾受勞、農保代辦業者話術誆騙或誤導,惠請轉知各醫療院所志工、社工、護理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倘病患對於申請勞/農/國保各項保險給付有疑義,可逕向本局及各地辦事處洽詢,以免除被勞、農保代辦業者抽取高額佣金,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