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箋應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80004978號
主旨:請醫療機構提供正確病患資料,以利藥師執行法定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8年2月13日(108)國藥師博字第108022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簽章:(一)醫師姓名。(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爰醫師開立處方箋之內容應符合上開規定,違者依同法第29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