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臉書流傳「冰鑽瓷貼片」、「瓷化貼片」宣傳資訊屬違法行為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牙全廷字第2148號

 

主旨:最近於各大臉書社群流傳、部落客推薦「冰鑽瓷貼片」、「瓷化貼片」,「兩人同行,一人$40,000心動價」的宣傳資訊(https://www.facebook.com/bluesisterlive/)進行美白牙齒貼片、且內容誇大不實,實際上涉及從事醫療行為已屬違法,基於保障國民口腔醫療權益,請依法處置,以惟法制。

 

說明:

一、按「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療、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96.6.5.衛署醫字第0960207683號函)。

二、「按美容業者之業務範圍,應係從事人身表面化妝美容,不得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89.6.5.衛署醫字第89028585號函)。

三、「按印模乃鑲牙之過程,依據73年6月15日衛署醫字第485002號函釋,鑲係由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得從事助理鑲牙;鑲牙應屬醫療行為……」(86.2.1.衛署醫字第86002120號書函)。

四、「……至所詢牙醫師應親自執行之業務,除前開醫療主要行為及本署86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86056912號函列示項目外,另如固定印模托、為牙齒矯正病人掛橡皮筋等亦屬之……」(91.7.22.衛署醫字第0910043432號函)。

五、「以牙科治療臺上慢速機頭(Lowspeed)之刷毛鑽頭做齒面打光(polishing)處理及牙科助理經醫師指示將bracket(矯正托架)黏貼於齒面,並綁上或調整橡皮筋之行為,係屬醫療行為,涉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96.12.6.衛署醫字第0960052267號函)。

六、以下行為(如附件)均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醫療行為,請依法處置:

1、診斷(如:齲齒、四環素染色、牙齦萎縮等)。

2、印模、咬合調整、貼片修形調整。

3、貼片黏著固定(包括:清除牙面染色、清除原牙面上齒雕、黏著固定等)

4、實際上屬於牙醫贗復補綴醫療業務(例如:處置牙冠斷裂、齲齒、修補做過持雕的牙齒已經修磨之表面、填補牙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