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感染管制診察費之院所,敬請於1月18日前回傳自評表至轄區經辦提出申請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107)健保台北字第022號
主旨:有關貴轄區未申報感染管制診察費院所,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輔導申報,並於108年1月18日(五)前回傳自評表至轄區經辦,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會107.12.6第11-12次常委會暨107.12.4第11-12醫審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敬請輔導未申報加強感染管制診察費之院所並於108年1月18日(五)前回傳自評表至各轄區經辦人員,傳真
(02)23895694或(02)23825445,正本自評表後補寄至健保署。
三.健保署將不定期辦理加強感染管制實地訪查作業,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各轄區經辦。
- 詳見附檔台北分會來文及sop作業考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