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規定及程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76058371號
主旨:轉知外國籍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有關規定及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71664852A號函。
二、按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外國人及華僑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取得聘雇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療業務。」。
三、外國籍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參照上開規定應向本局提出申請,初審後函轉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再向本局申請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