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健保醫療服務時,須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暨轉診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107)健保台北字第454號
主 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修正規定暨替代役役男免收健保部分負擔作業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詳附檔來文及附件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107)健保台北字第454號
主 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修正規定暨替代役役男免收健保部分負擔作業規定,詳如說明段,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詳附檔來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