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自107年3月起實施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107)健保台北字第260號
主 旨:有關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加強醫療院所醫療服務品質管控辦法暨作業說明」(以下簡稱管控辦法),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 明:
- 依據107年3月22日第1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年4月16日健保北字第1071640129號函辦理。
- 旨揭辦法修訂內容如下:。
- 刪除相對指標5、相對指標6、相對指標7、管控指標3,4項指標。
- 修訂新特約指標2:重複牙結石清除率(高於全區前10%),修訂為5%。
- 管控指標4:一年自他家重複填補率,修訂為一年他家重複填補率。
- 新特約指標3:一年自他家重複填補率,修訂為一年他家重複填補率。
- 修訂後管控辦法(如附件1)、醫管管控調整基準表(如附件2)及管控辦法申復調整基準表(如附件3),自107年3月(檔案分析費用年月107年1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