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療機構刊登醫師學經歷應注意相關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730145600號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刊登醫師學歷、經歷之醫療法相關規定,請會員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單一陳情系統受理民眾陳情案件辦理。

二、近來民眾陳情本轄醫療機構刊登醫師學歷、經歷疑似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恐有誤導民眾無法判斷刊登內容而就醫之虞。

三、依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本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學歷,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中醫學、牙醫學或其他醫事相關系、科、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所定經歷,指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院、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