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越區執行醫療業務應先報備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局核准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735877500號
主旨:醫事人員越區至非醫療(事)機構之場所執行醫療業務,應事先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後,始得為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820號函辦理。
二、按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三、提出申請之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應事先取得執行地機構或主辦單位同意備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