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醫事人員責任通報」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6年6月14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06300348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19日衛部護字第1061460521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由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承上,該法通報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護被害人,於相關人員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案件時,藉由通報主管機關以啟動相關服務。爰有關實務上醫院(機構、診所、單位)採單一窗口通報之作法,倘符合上開立法意旨,則予以尊重;惟若相關責任通報人員均未落實通報,則依法辦理未依責人通報之罰鍰。
三、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及同法第54條第1項,醫事人員均為責任通報人員,特予提醒。相關通報表單可至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網址:http://www.dvsa.gov.taipei/)下載使用,或使用「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惟如遇緊急事件,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知悉起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傳送當地社政單位指定窗口。本市相關案件聯繫窗口為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連絡電話:2361-5295轉226,傳真電話:2361-5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