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醫療用藥收費請依醫療相關法規辦理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061701439號

主旨:有關報載「拔牙前未告知,膠原蛋白坑人」乙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影本如附件),恪遵醫療相關法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相關醫療法規摘述如下:

(一)醫師法第12-1條: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二)醫療法第22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則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