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操作X光機應取得訓練證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會輻字第1060008100號
主旨:有關操作X光機執行診療業務之相關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各所屬會員,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操作X光機之人員,應於操作前取得輻射安全證書,或接受十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明後,始得為之。未取得前述訓練證明前,不得操作。
二、另依醫事相關法規規定,因操作X光機進行診療作業係屬醫師、牙醫師及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疇,故非屬前述人員者,不得執行前述作業。
三、有關上述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各所屬會員,避免違反相關規定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