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處方箋請注意相關規定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為加強社區藥局處方藥之流向管理,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周知,共同遵循,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1月20日FDA藥字第1061400756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重申,亦請貴會轉知並輔導各相關會員周知:(一)切勿任意未經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予民眾。(二)強化藥師、藥劑生對處方用藥雙重確認專業、與醫師之專業溝通及協助民眾正確依醫囑使用。
三、各地方衛生局依據藥事法第50條規定依法查核處方箋,核對調劑數量,對於無處方箋販售醫師處方藥,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200萬罰鍰。
四、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協助配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