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藥劑請依醫藥相關法規辦理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633542600號
主旨:為維護病患用藥安全,請貴院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依醫藥相關法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醫療法第66條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二、醫師法第14條規定:「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三、藥師法第19條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一、病人姓名、性別。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三、作用或適應症。四、警語或副作用。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六、調劑年、月、日。」
四、衛生福利部101年7月9日署授藥字第1010002988號函示略以:「…三、中藥之藥袋標示,建議須逐項藥品標示其適應症及副作用。於標示『作用或適應症』時,如考量原藥品所核定之適應症恐造成病患誤解而影響服藥意願,得以該方劑之大分類(如解表劑)替代;於標示『警語或副作用』時,若該藥品未核有相關警語或副作用者,得免標示。並建議加註『請遵照醫囑服用。如有服用後身體不適或異常現象,請洽醫師診治或諮詢說明。』…」。
五、請貴院(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病患用藥安全及權益,並符合醫藥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