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公告 轉知有關執行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得否展示美容護膚產品及銷售之原則 發佈日期:105.01.27 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9575號及104年4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41662802號函辦理。 公文全文請見附件。 分享: twitter facebook LINE 返回 訊息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