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法規公告

法規公告

104年度執行業務狀況訪(函)查紀錄表

自104年度執行業務狀況訪(函)查紀錄表增列以下二欄位:

1.牙技師合作之牙技所:

 (1)有執照之牙技師但並無成立醫療機構之牙技所,請診所開立執行業務扣繳憑單予牙技師.

 (2)有執照之牙技師並成立醫療機構之牙技所,請牙技所開立收據予診所(請貼立印花).

2.前五大醫藥材料進貨商資料:

  請根據[實際進貨]發票及收據填入進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