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台北市醫療機構醫療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收費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惠請轉知貴院所屬人員及貴會所屬會員依本市醫療機構醫療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收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3年1月15日本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第7屆第2次會議紀錄暨103年4月16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351792801號令辦理。
二、本局再次重申,本市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業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原100年12月2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051646400號公告修正之「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臺北市牙醫師收費標準表」、「臺北市中醫醫療院所收費標準表」並於同日(103年5月1日)起併予廢止。
三、爰上,請轉知貴院所屬人員及貴會所屬會員應依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參考原則收費,日後若有查獲違規事項將依法逕處。
※相關收費規定及收費標準表請參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公告《http://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tabid=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