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業務法令宣導事項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106)健保台北字第048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健保業務法令宣導事項,敬請貴會
轉所屬會員周知並加強宣導,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健保台北字第1061640023號函辦理。
二、項目為:
1、有關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本保險不予給付。
2、有關假牙脫落黏合處理非屬健保給付範圍,本保險不予給付。
3、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保固期內補牙之相關規定。
4、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收據(含自費項目)交予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