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療法「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相關規定。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A號
主旨: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業經本部105年9月27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令發布;並停止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頒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及本部其他函釋內容與本發布令規定不符者。茲檢送發布令1份(如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邇來美容醫學廣告亂象頻仍,為加強管理,請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旨揭公告加強查處。
二、另,鑒於利用影音視訊頻道、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車站、大型刊版或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違規醫療廣告對民眾及學童之影響甚鉅,爰亦請嚴加查辦。